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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托付余生的协议
文章字数:1550
  人口老龄化,往往叠加着高龄、少子、独居、孤老等复杂因素。现实生活中,假如遇上了“突发”情况,谁能第一时间替老人签字就医,谁来确定老人治疗方式,谁来主持他们的身后之事……民法典增设的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老年人可能遇到的入住机构、医疗救治、财产监管、身后丧葬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什么是意定监护
  【案例】年逾七旬的刘老伯中年丧妻,前几天身体不适住院期间,他的四个子女却因为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老人心里既着急又无奈,更担心自己将来意识不清时,子女会因类似问题再起纷争。趁着自己现在还壮实,刘老伯和大儿子商量,想让他来做自己失能时的“主心骨”。经向律师咨询,他指定长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签订了书面意定监护协议书。
  【评析】近年来,空巢、独居、孤寡老人人口比例上升,因无子女、子女在外、家庭矛盾严重等问题导致的监护缺位现象时有发生。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人能否“私人订制”
  【案例】王大伯的老伴早年去世,唯一的女儿也在国外工作,自己平时生活大多依靠邻里帮忙照应。2023年春节期间,王大伯不幸感染“甲流”,临近手术时,邻居李阿姨闻讯赶到医院,替他签字并履行了办理出入院手续、陪护等一系列属于监护人的职责。原来早在一年前,因担心自己发生意外,王大伯便与李阿姨协商一致,委托后者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在必要时履行意定监护人的责任。
  【评析】意定监护关乎生死、养老、财产等生命中的重大决定。现实中,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并非需要法定监护人(如父母、子女等)的同意,这是因为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意定监护人而非法定监护人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承担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实践中,监护人的职责可具体分为五个方面:被监护人失智失能时安排其生活;被监护人生病时为其选择医院、确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签字;保管被监护人财产,根据其需求合理处分;如果被监护人死亡,处理善后事宜;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被监护人权益遭受侵害怎么办
  【案例】夏奶奶和丈夫因一生未育,年轻时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老伴和养子相继去世,留在身边的只有一个孙女。两年前,夏奶奶和孙女商定,将名下自有住房一套过户给孩子,自己的生老病死全部由孙女负责。谁料房子过户后,孙女对老人的态度却急转直下。在前段时间老人生病困窘的时候,是弟弟一家对她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经历了这场教训,夏奶奶最终起诉撤销了对孙女的房产赠与,并决定让自己的弟弟和侄儿媳妇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评析】民法典第3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对意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民法典第36条规定,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拒绝履行,或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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