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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而将房产赠与他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文章字数:604
  问:朋友郑某做生意因资金不足,就来找我借。碍于情面,我就借给他30万元,借条约定期限6个月。可是郑某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一年多时间过去了,他对我的还款请求又推又躲。为了逃避还款,他竟然将唯一的房产赠与自己的妹妹。请问,郑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我具体该怎么办?
  答:欠债不还恶意拖延,甚至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此,民法典设立了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法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郑某为逃避偿还欠款,无偿转让其房产,致使你的债权无法实现,你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即诉请法院撤销郑某赠与他人房产的行为。一旦法院判决撤销郑某的赠与行为,则该赠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是有法定期限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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