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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村能源为乡村振兴赋能
我省重点组织推广七类农村能源技术
文章字数:1246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随着安徽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范围不断延伸,规模和体量不断增大,特别是有的生物天然气、沼气工程单体容量已达上万立方米,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规定,确保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安全。因此,结合安徽省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方面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对此前的《条例》修改完善,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据悉,原《条例》共6章39条,修改后为6章37条,修改的内容主要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农村能源建设的保障措施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潘鑫介绍,《条例》所含农村能源,包括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利用农村能源的职责,明确了鼓励开发利用的重点技术和重点地区。
  其中,应当组织推广的农村能源技术包括:(一)生物天然气、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粪污的厌氧发酵处理技术;(二)秸秆、薪柴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技术;(三)能源作物的种植及其合理利用技术;(四)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技术;(五)地热能、微水能和风能利用技术;(六)农业生产、农村生活节能技术;(七)其他先进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乡村建设中应用农村能源技术需要建设设施的,该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应当重点支持的地区包括:秸秆、薪柴资源丰富地区;畜牧业发展重点地区;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资源丰富地区;其他农村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应用生活污水和人畜粪污厌氧发酵处理技术。
  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条例》要求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清洁低碳、生态宜居、因地制宜、多能融合、就近利用、安全可靠、惠民利民的原则,引导社会参与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条例》要求:新建、改扩建村镇集中居住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多能互补的综合供能方式。鼓励和指导充电业务运营商、新能源汽车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为确保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安全,《条例》明确了农村能源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者职业技能,规定了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规范了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负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责任;界定了生产经营和使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单位和个人应负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责任。此外,《条例》在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惠农补贴等方面对农村能源建设的保障措施进行说明,着力推进农村能源产业发展。
  (张玉芳 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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