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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内非法捕捞
文章字数:464
8月11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俞某明、毛某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明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毛某宝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18329.40元。
5月15日晚,被告人俞某明、毛某宝携带电瓶、电捕杆等电鱼工具到黄山市黄山区乌石镇清溪村阳家垅组西山之清溪大桥段水域,利用组装的电鱼工具非法电鱼,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两被告人共捕获杂鱼、鳜鱼等野生鱼类计12.855公斤。经黄山市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认定,二人电捕鱼方法为禁用方法,案发水域属禁渔区,案发时间属禁渔期,遂作出《关于俞某明、毛某宝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太平湖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评估意见》,俞某明、毛某宝非法捕捞行为造成太平湖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为18329.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明、毛某宝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俞某明、毛某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继业陈念)
5月15日晚,被告人俞某明、毛某宝携带电瓶、电捕杆等电鱼工具到黄山市黄山区乌石镇清溪村阳家垅组西山之清溪大桥段水域,利用组装的电鱼工具非法电鱼,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两被告人共捕获杂鱼、鳜鱼等野生鱼类计12.855公斤。经黄山市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认定,二人电捕鱼方法为禁用方法,案发水域属禁渔区,案发时间属禁渔期,遂作出《关于俞某明、毛某宝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太平湖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评估意见》,俞某明、毛某宝非法捕捞行为造成太平湖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为18329.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明、毛某宝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俞某明、毛某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继业陈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