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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理标志的商标如何认定侵权
文章字数:741
  地理标志是根据每个地区的独特地理环境以及经过几代探索和综合而创造的,是宝贵的遗传资源和物质财富,在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开展定向扶贫工作、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增强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应不断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和力度,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和使用,不断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质量和效果。
  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的核心是由产品的生长环境、生产者的素质以及产品质量形成的良好声誉。因此,地理标志商标是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一种标志,其在性质上具有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双重特征。地理标志商标表明某产品在特定区域内生产并具有一定的质量和声誉,而普通商标主要对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区分。因此,在判断地理标志商标权利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地理标志商标的特殊性。
  在我国《商标法》的框架内,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行为没有独立适用的法律规定。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商标同样具有标识、商誉承载和质量保证等功能,因此商标法关于侵权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判定中。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是行为人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时,并没有得到商标所有者的许可的情形。如果这种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则构成侵权。因此,我国法律中确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可以概括为“相似性+混淆可能性”。注册商标系含有文字、拼音、图形、颜色等因素的组合商标,其中的文字含有地名及产品通用名称之意,地名及通用名称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不能排除公众对该词汇正当、合理的使用。但在包装上使用注册商标则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张娟 师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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