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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愈发美丽动人
文章字数:1389
■法治日报记者 李光明
从皖江到扬子江江豚的重现,再看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后新安江的碧波荡漾,再有桃花水母再现太湖,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推进,地缘相近、山水相依的沪苏浙皖头顶一片蓝天白云、绿水青山触目可及已成现实。
今年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五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三周年。在这样的重要时间节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近日聚首安徽金寨,共商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大计。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引领下,三省一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持续深化协同协作,聚焦长三角区域的生态建设,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打造生态修复样板区和“两山”理论实践创新“试验田”,形成联系紧密的生态环境共同体,携手共建绿色美丽长三角,助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制度供给一体化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就在同一年,上海、江苏、浙江人大常委会均已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并作出类似规定。
有了地方人大立法保障和指引,沪苏浙皖之间开展了各种形式生态环境协作。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认真贯彻长江保护法和沪苏浙皖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的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依法维护长三角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沪苏浙皖检察机关会签《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关于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文件,围绕不断提升服务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能级,聚焦长江大保护、长三角绿色一体化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助力碳达峰等,形成共保合力,聚力突破重点问题“形成一盘棋”。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高院联合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司法保护。
除此以外,三省一市或两地或三方采取灵活方式,结合当地生态保护特点建立符合实际的制度机制。
监督机制体系化
监督是推进法治实施的重要手段。沪苏浙皖人大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通过强化执法监督、组织代表实地视察、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一系列监督活动,以强监督来推动强落实,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各级人大还将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紧密结合,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代表议案建议联办制度,加强对重要检察监督意见办理情况开展督办等工作的协作。
协同联动实质化
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长三角区域工作协同的重要内容,如何做好协同联动是一道必答题。经过不断实践,内外联动、横向交流、互相借鉴的协同联动机制逐渐成型,一系列一体化标准应运而生,一件件协同协作的案件成为经典。
近年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围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同步开展立法、调研、视察或者专项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区域协作,以相关工作的“同质化”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一体化”,努力打造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生动局面。
从皖江到扬子江江豚的重现,再看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后新安江的碧波荡漾,再有桃花水母再现太湖,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推进,地缘相近、山水相依的沪苏浙皖头顶一片蓝天白云、绿水青山触目可及已成现实。
今年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五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三周年。在这样的重要时间节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近日聚首安徽金寨,共商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大计。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引领下,三省一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持续深化协同协作,聚焦长三角区域的生态建设,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打造生态修复样板区和“两山”理论实践创新“试验田”,形成联系紧密的生态环境共同体,携手共建绿色美丽长三角,助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制度供给一体化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就在同一年,上海、江苏、浙江人大常委会均已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并作出类似规定。
有了地方人大立法保障和指引,沪苏浙皖之间开展了各种形式生态环境协作。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认真贯彻长江保护法和沪苏浙皖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的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依法维护长三角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沪苏浙皖检察机关会签《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关于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文件,围绕不断提升服务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能级,聚焦长江大保护、长三角绿色一体化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助力碳达峰等,形成共保合力,聚力突破重点问题“形成一盘棋”。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高院联合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司法保护。
除此以外,三省一市或两地或三方采取灵活方式,结合当地生态保护特点建立符合实际的制度机制。
监督机制体系化
监督是推进法治实施的重要手段。沪苏浙皖人大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通过强化执法监督、组织代表实地视察、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一系列监督活动,以强监督来推动强落实,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各级人大还将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紧密结合,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代表议案建议联办制度,加强对重要检察监督意见办理情况开展督办等工作的协作。
协同联动实质化
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长三角区域工作协同的重要内容,如何做好协同联动是一道必答题。经过不断实践,内外联动、横向交流、互相借鉴的协同联动机制逐渐成型,一系列一体化标准应运而生,一件件协同协作的案件成为经典。
近年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围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同步开展立法、调研、视察或者专项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区域协作,以相关工作的“同质化”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一体化”,努力打造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生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