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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借款数额如何认定
文章字数:972

【案情】
章某与女友汪某于2016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均有配偶。后双方先后与配偶离婚。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章某通过银行转账、信用卡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多种方式,经由其本人和其父母,共向汪某转账907笔,共转账人民币355万余元。后经双方在法院对账,汪某对收到的多数款项予以认可,对部分款项不予认可。汪某于2017年向章某出具欠条两份,一份载明“欠章某10万元,每月转账还款”,一份载明“欠章某2万元”,两份欠条均未签署日期。
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汪某偿还借款共计297万余元及利息。汪某则表示,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先是情人关系,后离婚后处对象,认为章某绝大部分转账,是谈恋爱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往来,而非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
审理中,汪某认可1万元以上的款项均为其向章某的借款,不足1万元的则是章某向汪某的赠与。综合以上款项,汪某认可章某实际向其出借款项为人民币173万余元。
对于汪某向章某的还款,双方也进行了对账,均认可汪某向章某共还款人民币59万余元。故汪某同意归还章某借款11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有查明的章某向汪某转账的355万余元款项,均应认定为借款。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汪某认可的借款173万余元及通过证据确定的相关款项,可以认定为借款,其余均不予认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是章某与汪某在均有配偶的情形下恋爱,虽有违公序良俗,但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反映出双方的特殊关系,故客观上不能排除赠与行为。
二是章某虽以多种转账方式向汪某转账355万余元,但汪某仅向章某出具欠条两份,总金额为12万元,两份欠条均未签署日期;经对账,无法找出与之对应的该两笔借款。汪某在庭审中认可共向章某借款173万余元,且两份欠条约定的款项包含在173万余元借款中。对于该173万余元借款,因系汪某对章某向其出借钱款的自认,故可以认定为借款。
三是民间借贷行为须有双方借贷的合意。汪某虽在庭审中陈述不足1万元的转账均不是借款,但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其中多笔共9万余元,仍属于借款性质。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章某向汪某出借的款项由两部分组成,即汪某自认的借款173万余元,和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明确的借款9万余元,共计183万余元。因双方均认可汪某已向章某还款人民币59万余元,故汪某尚欠章某的借款为人民币123万余元。 (李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