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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文章字数:1019
  【案情】
  63岁的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王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8803.07元。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已超过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且亦未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误工损失,对王某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王某主张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本起交通事无法获得收入,并出具了其务工小吃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
  【评析】
  笔者认为,王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王某在未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维持生活,符合国家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工作继续发光发热的倡议。亦符合中国传统社会道德伦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王某提供了其所务工的小吃部营业主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王某务工的事实情况以及实际收入情况。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王某误工费损失,对于该项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一、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值得鼓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法律并未禁止超龄劳动者参加劳动,江苏省内多家法院就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发出相关倡议,省外亦有由多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超龄劳动者保护的倡议,不少单位通过返岗、延退和返聘鼓励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参加工作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秉承着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鼓励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
  本案中,王某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小吃店从事服务工作,在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王某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维持其正常生活,符合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的实际情况,应当得到司法实践的肯定。
  二、超过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损失不应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在侵权类案件中,应结合老年人是否享受退休待遇以及实际误工的事实判定应否支持其误工费请求。
  王某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且实际从事劳动获取报酬,司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劳动,存在事实上的误工损失,对于其误工费损失的请求,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的误工费请求不应当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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