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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违诚信,退还相应费用
文章字数:566
案情
2022年3月,李某花费780元为女儿辰辰(化名)在家门口的某健身中心报了儿童游泳班,同时为获得VIP优惠,还花13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并支付了50元定金。此后,辰辰在某健身中心学习了游泳课,可就在2022年5月,李某打算到该健身中心锻炼身体时,却发现该健身中心已“跑路”。后李某得知,某健身中心原来的老板王某已和张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健身中心转让给了张某。李某遂找到张某要求退款,被对方拒绝。李某随后多次试图联系王某,对方一直杳无音信。
李某无奈之下将某健身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中心退还其会员卡费、儿童游泳培训费共计2130元。法庭上,某健身中心辩称,李某起诉的对象错误,该中心在张某接手后已更名,经营者变更为张某,而张某仅应对转让协议签订后所有的会员纠纷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健身中心在收取了原告李某服务费用后,理应向李某提供合格的健身服务,但其在营业期间关闭了营业场所,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故李某要求某健身中心退还会员卡费13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因李某的女儿已在某健身中心学习了游泳课程,故李某要求该中心退还儿童游泳培训费7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健身中心退还李某会员卡费135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鲁维佳)
2022年3月,李某花费780元为女儿辰辰(化名)在家门口的某健身中心报了儿童游泳班,同时为获得VIP优惠,还花13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并支付了50元定金。此后,辰辰在某健身中心学习了游泳课,可就在2022年5月,李某打算到该健身中心锻炼身体时,却发现该健身中心已“跑路”。后李某得知,某健身中心原来的老板王某已和张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健身中心转让给了张某。李某遂找到张某要求退款,被对方拒绝。李某随后多次试图联系王某,对方一直杳无音信。
李某无奈之下将某健身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中心退还其会员卡费、儿童游泳培训费共计2130元。法庭上,某健身中心辩称,李某起诉的对象错误,该中心在张某接手后已更名,经营者变更为张某,而张某仅应对转让协议签订后所有的会员纠纷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健身中心在收取了原告李某服务费用后,理应向李某提供合格的健身服务,但其在营业期间关闭了营业场所,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故李某要求某健身中心退还会员卡费13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因李某的女儿已在某健身中心学习了游泳课程,故李某要求该中心退还儿童游泳培训费7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健身中心退还李某会员卡费135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鲁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