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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惩戒权的行使界限
文章字数:726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涌现的“虎妈”“鹰爸”式教育让不少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父母趋之若鹜,他们不断给子女安排学习和活动,而子女一旦无法按要求完成任务时,不少父母会选择对子女施以体罚等惩戒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任意惩戒子女。
  对于何为父母惩戒权?我国法律界其实尚无定论,主流观点认为父母惩戒权是一种与教育权密切相关的权利,通过适当的惩罚手段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旨在引导、保护未成年子女。追溯父母惩戒权的渊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社会渊源。我国古代社会素有“父为子纲”的观念,父母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控制,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更被视为是理所当然。这种情况到了近现代已有转变,但是传统思想仍然有着重大影响。二是法律渊源。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父母惩戒权,但在一些法律条文中仍有迹可循,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等均有父母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的相关规定。
  当未成年子女的思想、行为发生偏差时,一定的惩戒有助于其建立正确的人格形态,但同时惩戒又是以造成子女痛苦为手段,显然不是最优的家庭教育方式。尤其是在我国传统的“不打不成才”等传统教育观念影响下,惩戒极易突破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成为体罚、家暴未成年人的托辞。因此,这就涉及到惩戒权行使界限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主体方面,实施惩戒的必须是父母或者实际监护的其他近亲属;二是主观方面,行使惩戒权必须以教育子女为目的;如果在子女并未产生不良行为或倾向时,出于侮辱、泄愤的目的实施惩戒行为,则显然违背了惩戒的初衷;三是客观方面,惩戒行为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以及环境等因素,不得超过社会通常认可的手段和程度。 (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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