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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行为如何认定
文章字数:688
  【案情】
  时某在帮助王某、李某注册支付宝账号时,获取二人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信息。而后时某使用手机登录上述二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扫本人支付宝收款码并选择“花呗”分期还款的方式,获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时某盗刷他人“花呗”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支付宝账户能进行金融操作,属于信用卡,盗刷“花呗”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用户通过“花呗”获得贷款属于签订合同。时某冒用他人名义操作“花呗”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花呗”服务商为适合的小额贷款发放主体,时某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服务商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时某虽然是在王某、李某的授意下帮助二人开通支付宝账号,但二人并未要求开通“花呗”功能,时某冒充二人身份开通使用“花呗”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使用的行为。
  “花呗”的放款主体发生变化。2021年9月22日“花呗”声明:“花呗”所属的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作为与银行并列、同受银保监会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其服务记录信息也需像银行信贷信息一样纳入征信系统,且此时支付宝所有人在使用“花呗”时需要重新签订使用合同。由此看出“花呗”放款的主体已被明文规定为金融机构。
  使用“花呗”消费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使用“花呗”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贷款行为:先由借款人通过扫收款码向支付宝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后支付宝的放款主体直接放款至借款人实际消费的收款方,其中省略了普通贷款程序中的信用评估、借款合法性使用审查环节。而该省略步骤在借款人开通“花呗”时就已经由支付宝平台审核并作出了告知义务。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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