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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修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字数:138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小区共用部门维修如何使用这笔专项资金?10月24日,记者获悉,我省拟修改《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回应备受关注的现实问题。省司法厅已公布《办法》修改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交存标准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
《办法》修改草案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次修改的《办法》草案共七章三十九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调整维修资金缴纳比例。交存标准由原来的按房款计征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考虑到各地商品房价格差异较大,致使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各地不均衡,而土建造价相对差异较小,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也相差不大,从而使交存标准相对统一。
根据规定,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由业主以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5%至8%的比例交存。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房屋交付前,存入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的维修资金30%时,应当续筹。业主续筹有困难的,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简化应急情况资金使用程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一度备受诟病。为了避免资金“沉睡”,《办法》修改草案明确,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维修,并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八种情形: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以及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优先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统筹资金中列支,统筹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向业主公示。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自行管理应接受多部门监督
除了由主管部门管理外,《办法》修改草案还对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作出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依照《民法典》共同决定相关事项。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专户银行设立的自管专户,应纳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账户余额,至少每半年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幢、户明细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以及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安徽法制报记者 周莹莹)
交存标准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
《办法》修改草案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次修改的《办法》草案共七章三十九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调整维修资金缴纳比例。交存标准由原来的按房款计征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考虑到各地商品房价格差异较大,致使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各地不均衡,而土建造价相对差异较小,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也相差不大,从而使交存标准相对统一。
根据规定,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由业主以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5%至8%的比例交存。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房屋交付前,存入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的维修资金30%时,应当续筹。业主续筹有困难的,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简化应急情况资金使用程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一度备受诟病。为了避免资金“沉睡”,《办法》修改草案明确,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维修,并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八种情形: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以及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优先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统筹资金中列支,统筹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向业主公示。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自行管理应接受多部门监督
除了由主管部门管理外,《办法》修改草案还对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作出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依照《民法典》共同决定相关事项。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专户银行设立的自管专户,应纳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账户余额,至少每半年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幢、户明细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以及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安徽法制报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