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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两者有区别
文章字数:423
问: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限制高消费(简称“限高”)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简称“失信”),请问两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高”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举措。“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高”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举措。“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