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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 不得为了“自救”而“弃房断供”
文章字数:496
  问:我与开发商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与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借款100万元,期限20年。考虑现在房价下跌严重,如继续向银行支付按揭本息会得不偿失,我决定“弃房断供”,也就是停止了向银行还贷,不要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和贷款本息,甚至不要房子。请问我这样“自救”能否免除还贷责任?
  答:你不能免除还贷责任。“弃房断供”并非能“一断了事”。个人买房时和银行签署的按揭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和用所购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两份合同一旦订立,便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对于购房者来说,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也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且这一义务不论房价如何变化,都依然存在。购房人“弃房断供”无疑构成违约,必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购房人不但仍然必须继续支付本息,且还必须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结合本案,哪怕你不要了此前已经支付的首付与本息,甚至放弃房屋,但如果“资不抵债”,你照样无法逃避对不足部分本息的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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