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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单位工程分解发包行为可视为支解发包
文章字数:503
  问: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支解发包,《民法典》与《建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如何认定支解发包,存在不同理解。请问实践中如何判定支解发包?
  答: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支解发包作出十分详细定义,住建部2019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到违法发包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据此可知,在建筑工程领域将单位工程分解发包的行为可被视为支解发包。《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单位工程为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就建筑工程而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单位工程包含的十个分部工程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这十个分部工程相互衔接,分割开来不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如将上述非单独立项的任一分部工程单独发包,均可以被认定为支解发包。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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