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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跳槽” 单位不得扣留档案
文章字数:416
  问:我曾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另攀高枝,我向公司提交辞呈后立马“跳槽”而去。谁知,公司以我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赔偿其损失为由,扣留了我的档案。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虽然你违法在先,但公司同样无权扣留你的档案。为你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你在提交辞呈后当即离去,明显与之相违,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的档案处理,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同样表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即公司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得扣留你的档案。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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