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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被盗,物业赔” 的承诺具有约束力
文章字数:509
  问:一家物业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曾在小区多处张贴海报,承诺“小区被盗,物业赔”。随后,业主委员会与之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近日,因为我的一辆电动车被盗,我基于自己系小区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之一,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其以上述承诺并没有写入物业服务合同,其不具有对应义务为由拒绝。请问上述承诺对物业公司究竟有无约束力?
  答:“小区被盗,物业赔”承诺对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即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等主体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作出的有利于服务小区业主的公开承诺,哪怕没有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中,但因为同样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也必须履行。其中的“服务承诺”,可以包括保障小区内设施设备安全、对侵权行为进行防范与制止、维持公共场所及共有部分秩序以及进行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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