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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对外签订的租赁费 应分情形认定
文章字数:414
  问: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员带领人员挂靠我们公司,李某曾以自己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发生租赁费用20万元。出租人要求我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
  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挂靠人为完成工程施工,对外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费用,应分不同情形予以认定。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无论挂靠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则应当由实际履行方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李某以自己名义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外责任应由他本人承担。(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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