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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房产为弟弟设押 妻子有权说不
文章字数:462
  问:三个月前,我丈夫的弟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款时,陈某要求我丈夫用我们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抵押担保,我丈夫当即答应并前往办理了抵押登记。我近日获悉后,明确表示反对。请问该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答:该抵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丈夫与陈某设定的抵押担保,侵犯了你的平等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平等的处理权”包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也指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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