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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房内挖建“地下室” 受害邻居有权说不
文章字数:514
  问:胡某为拓展空间,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而在其房内挖建“地下室”。由此导致小区相邻的我家地面下沉、地板砖崩裂、墙体裂缝。而面对我停止开挖、恢复原状的请求,胡某却置之不理,理由是他的地盘他做主,我无权干涉。请问胡某的说法对吗?
  答:胡某的说法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胡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小区区域内擅自挖掘、改变建筑结构与设计,明显是对业主共有权的侵害,必须受到相应惩处。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胡某同样难辞其咎。《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正因为胡某挖地建造“地下室”,已经导致你家地面下沉、地板砖崩裂、墙体裂缝,决定了胡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犯了你的相邻利益,决定了你有权要求胡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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