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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必要培训辞职可索要经济补偿
文章字数:381
  案情
  肖芳芳所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想辞退员工又不想给付经济补偿。为此,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共同参加没有明确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合理考核的培训,且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这种变相逼迫员工辞职的做法,还真的让不少人动了离职的念头。
  若员工在这种情况下辞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
  公司应当向因此离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举办的没有明确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合理考核的虚假式培训,实质上是变相长时间闲置员工,属于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据此,肖芳芳等无奈辞职的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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