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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高温津贴 解暑物品仍应继续供给
文章字数:403
  问:以往,我所在的公司只给大家发放解暑饮料和药品,从未发高温津贴。今年公司宣布,为了提高大家的福利,将按规定发高温费,大家很是高兴。不料,往年天天发的解暑物品却不发了。老板解释说,发了高温费,大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购,避免浪费。请问,高温津贴可以取代解暑物品吗?
  答: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两者功能不同,只能兼得而不能互相充抵。《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企业虽然发了高温津贴,但其应尽的劳动保护义务不能免除,仍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毛巾、肥皂、清凉油、清凉饮料等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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