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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违法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案件
文章字数:403
  2015年8月2日,杨某入职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劳动合同期限5年。2017年3月4日,杨某与部门经理发生争吵。3月22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杨某,因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予以辞退。杨某表示,自己从未见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公司制定这些时也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更未公示。公司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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