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德融合:困境洞察与实践方略

陈浩浩

字数:2,646 2025年04月02日 理论
  一、新时代法德融合所面临的困境
  (一)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法律治理有欠缺

  当今,由于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和利益冲突的激化出现了许多道德失范现象,从网络暴力到商业欺诈等问题屡禁不止。虽然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通过强制力对公然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但当涉及道德领域的深层次矛盾时,法律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一方面,法律存在滞后性但道德问题却处于时刻变化之中。从人工智能伦理到基因编辑技术,新兴科技的发展带来的道德争议时常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立法速度跟不上技术迭代的步伐便会导致道德风险方面的治理出现空白。另一方面,法律对道德问题的介入边界含混不清,不是陷入“泛法律化”的误区就是过于克制进而难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量化评判。同时,法律治理的刚性逻辑可能会削弱道德的内化机制。当法律过度干预道德领域时,个体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就容易变成对惩罚的逃避而非对道德准则的认可。比如,在南京彭宇案中,法律裁决引发的“扶老恐惧症”,就反映出机械运用法律,可能会对社会道德认知产生负面消解作用。
  因此,要破解上述难题就需要进一步建构法律与伦理的协同机制。在立法上,应将技术伦理和职业操守等道德要求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法律准则;在执法时,探索“刚柔并济”的治理模式并借助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道德激励机制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在价值层面,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来推动法律规范与道德共识同步发展。最终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融合。
   (二)在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中道德考量存短板
  现代法治体系的构建虽以规则之治为核心,但在处理复杂社会矛盾时,因道德考量的系统性缺失,往往陷入“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困境。法律以形式理性为基础,强调程序正义与规则平等,但过度依赖技术化、标准化的治理模式,易导致法律实践与公众道德自觉的割裂。例如,部分司法裁判因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引发“合法不合理”的争议,如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僵化导致“不敢自卫”的社会焦虑,或医疗纠纷中“抢救失败即担责”的归责逻辑背离医患互信的伦理基础。此类问题折射出法治实践中道德价值嵌入不足的结构性短板。
  进一步而言,道德的缺位加剧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间的张力进而导致制度异化。在刑事案件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了程序合法却也让部分实质犯罪者脱罪。这不仅冲击了“善恶有报”的道德共识,更消解了法律权威性与道德正当性。这种制度性悖论表明:法律一旦剥离道德滋养沦为纯粹技术工具,其正当性根基就会不断被侵蚀。
  (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度”难以把握
  法治与德治地融合在本质上是规则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动态调适过程,然而,二者融合的“度”却常常因社会实际情况差别而无法量化进而给制度设计造成难题。
  一方面,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要求行为标准的统一,但道德却依赖情境化判断,其强调的是个体良知和社会共识的柔性约束。这些价值张力的客观存在会使“结合尺度”易陷入两极化困境。例如,家庭赡养纠纷中,法律强制赡养费支付的标准虽具可操作性,却难以量化情感关怀的道德义务,若过度介入私域伦理可能引发“法律家长主义”质疑;反之,若仅依赖道德教化,又易纵容逃避赡养责任的行为。
  另一方面,新兴技术的发展又进一步加剧法治和德治平衡的难度,比如,自动驾驶既需要法律明确责任分配规则,又离不开道德哲学对生命权衡的价值引导,但二者的权重分配缺乏普适性标准。这种困境源于法治与德治在功能定位上的本质差异——法律追求的是“底线秩序”,道德追求的则是“高尚善治”——当制度试图同时满足双重目标时,极易出现规则僵化或价值空转的悖反效应。同时,社会转型期多元价值观冲击传统德治基础而法律回应道德诉求时若缺乏精细化的价值排序机制,可能衍生“道德法律化”的泛化风险,反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与道德的内生动力。如何构建“情境敏感型”的弹性结合框架,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关键命题。
   二、新时代法德融合的实践方略
  (一)以法治之基,承载道德理念
  法治凭借规范的准则将道德价值转化为可用于社会治理的有效资源,其关键在于构建起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有效转换机制。于立法而言,《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民法总则,明确了道德导向。同时借助公序良俗原则赋予司法机关拥有价值裁量的权力。再比如,《刑法》将高空抛物这类道德失范行为纳入刑事范畴,将道德底线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借助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细化“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以“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理解读,消除法律规则与社会正义在认知上的差距。在执法环节,需要搭建道德激励机制,比如,将见义勇为列为免责条款,让道德行为得到制度层面的正向反馈。
  法治可以让人们清晰地预见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而推动道德观念内化为个人的自觉。当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追究,诚信行为必然受到法律保护,成为确定的法律后果时,人们将会主动调整自身行为模式。这种设计在数字时代的治理中尤为重要,通过在数据立法时融入“科技向善”的准则来促使开发者承担起道德责任。换言之,在法治框架内建立起多层次的道德承载机制才可以达成规则之治与价值引领的共同繁荣。
  (二)以道德之风,滋养法治建设
  法治的有效运行既需制度的刚性约束,也需道德之风的持续滋养。美好的道德不仅为法治建设筑牢价值根基更可以推动法治建设的实现。两者之间的融合也能有效弥补法律作为工具理性的短板还可以进一步推动法治从单纯的“规则之治”迈向更高层次的“良法善治”。
  例如,《民法典》赋予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以法律的约束力,同时将“公序良俗”立为基本原则,实现了道德约束从“软约束”到“硬保障”的跨越。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道德的滋养还体现为法律适用时的情理平衡。从山东于欢“辱母案”到昆山龙哥“杀人案”等争议判决的纠正恰是司法机关以实质正义观弥补法条的机械性,将“惩恶扬善”的道德期许融入法律解释之中的展现,进而防止判决与社会常识背离。最终实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德自觉与“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观念同频共振。
   三、结语
  法治和德治的融合对我国现代化的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治利用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构建起最起码的社会秩序,并以其纷繁复杂的法律规范体系来维系,而德治则以其引导性和渗透性潜移默化地弘扬社会文明风尚。两者既不应该是对立也不应该是简单叠加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共生,互为表里的关系。因此,我们要坚持以法治为基、德治为魂,在规则的严密中增添道德的温度,在制度的基础上注入道德的导向,方能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治理愿景。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