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 不享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字数:375 2022年10月28日 法制在线
  问: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一处安置房建设工程后,转包给我组织人员实际施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未支付。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确认我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院未予支持。请问我作为实际施工人,为什么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权的主体应为承包人。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也仅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你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